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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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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於積極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並視評議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相同法律見解者,應即行評決,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並於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但有不能即行結案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徵詢庭所採法律見解,與任一受徵詢庭之回復意見不同者,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的內容為,在積極歧異的情況下,徵詢庭在徵詢程序結束後,應再次評議並根據評議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如果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取相同的法律見解,應立即進行評決,並依據該見解對本案做出終局裁判。同時,在裁判理由中應說明徵詢程序的過程和結論。然而,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無法立即結案,則不在此限。 另外,如果徵詢庭所採取的法律見解與任一受徵詢庭的回復意見不同,則應通過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交給大法庭裁判。 這些注意事項旨在確保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時,對於存在歧異的法律問題能夠進行充分的評議和處理,以確保統一的法律見解的形成和終局裁決的正確性。 參考資料: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info/lawscale/Default.aspx?lA=1&cc=sv&fa=view&id=241. 2.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搜尋系統,https://www.judicial.gov.tw/ghdbs/.

  • 本案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裁判理由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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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於積極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並視評議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