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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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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於潛在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並視評議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相同之新見解者,應即行評決,依該新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並於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但有不能即行結案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徵詢庭改採先前裁判之原見解者,應依先前裁判之原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三)徵詢庭仍採取其新見解,而有任一受徵詢庭同意維持先前裁判之原見解者,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如下: 根據該條規定,當發生潛在歧異情形時,徵詢庭應於徵詢程序結束後再次評議,並根據評議結果採取以下方式辦理: 一、如果徵詢庭和受徵詢庭都採取相同的新見解,應立即評決並根據該新見解對本案做出終局裁判,並在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的過程和結論。但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立即結案,則不受此限制。 二、如果徵詢庭改採先前裁判的原見解,應根據先前裁判的原見解對本案做出終局裁判。 三、如果徵詢庭仍然採取其新見解,而受徵詢庭中任何一個同意維持先前裁判的原見解,則應由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給大法庭裁判。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 例子:如果在一個大法庭事件中,徵詢庭採取了一個新的法律見解,但有一個受徵詢庭同意維持先前裁判的原見解,根據該條規定,徵詢庭將提交此法律爭議給大法庭裁決。

  • 本案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裁判理由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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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於潛在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並視評議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