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依第十三點第二款、前點第三款應提案之徵詢庭,應於徵詢程序終結後十日內提案予大法庭裁判。逾期未提案者,併案徵詢庭得於徵詢程序終結後二十日內,逕以裁定將同一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徵詢庭提案後,併案徵詢庭得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合併提案時,以最先提案者為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二項之提案庭。
十五、依第十三點第二款、前點第三款應提案之徵詢庭,應於徵詢程序終結後十日內提案予大法庭裁判。逾期未提案者,併案徵詢庭得於徵詢程序終結後二十日內,逕以裁定將同一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徵詢庭提案後,併案徵詢庭得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合併提案時,以最先提案者為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二項之提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