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依第十三點第二款、前點第三款應提案之徵詢庭,應於徵詢程序終結後十日內提案予大法庭裁判。逾期未提案者,併案徵詢庭得於徵詢程序終結後二十日內,逕以裁定將同一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徵詢庭提案後,併案徵詢庭得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合併提案時,以最先提案者為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二項之提案庭。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規定了徵詢庭提案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徵詢庭應在徵詢程序終結後十日內提出提案給大法庭進行裁決。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未提出提案,徵詢庭可以在徵詢程序終結後二十日內透過裁定將相同的法律爭議提案提交給大法庭。 此外,當徵詢庭提出提案後,其他徵詢庭也可以透過裁定將提案合併提交給大法庭進行裁決。在合併提案時,以最先提出提案的徵詢庭為本法第15條之6第2項的提案庭。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最高法院本院公告,201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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