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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十六、各庭於大法庭受理歧異提案後,始受理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之事件,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無須行徵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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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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