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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歧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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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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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十六、各庭於大法庭受理歧異提案後,始受理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之事件,得於大法庭
言詞辯論終結
前,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
裁判
,無須行徵詢程序。
找編章節
壹、立法目的及名詞定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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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大法庭之設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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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歧異提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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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原則重要性提案 §19
開新分頁
伍、當事人之提案聲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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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大法庭之組織與成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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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大法庭之程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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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法庭之評議及裁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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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判例之效力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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