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各庭於大法庭受理歧異提案後,始受理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之事件,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無須行徵詢程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