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十七、提案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訴訟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提交事件之基礎事實及法律爭議。 (五)先前裁判及提案庭針對前開法律爭議之見解及理由。 (六)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七)提案日期。 (八)提案庭之庭別及成員。 提案庭得於提案裁定內載明該庭指定之大法庭庭員。 提案庭應將提案裁定提交大法庭,裁定正本並送達於提交事件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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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要求在提案裁定中記載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則需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如果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則需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提交事件的基礎事實及法律爭議。 (五)先前裁判及提案庭對於前開法律爭議的見解及理由。 (六)徵詢其他各庭的結果。 (七)提案日期。 (八)提案庭的庭別及成員。 提案庭可以在提案裁定中明確指定大法庭庭員。 提案庭應將提案裁定提交給大法庭,並將裁定正本送達給提交事件的當事人。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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