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最高行政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作成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不生裁判歧異之問題。 各庭於受理事件擬就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前項統一見解相異之見解,應依歧異提案之程序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