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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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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最高行政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作成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不生裁判歧異之問題。 各庭於受理事件擬就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前項統一見解相異之見解,應依歧異提案之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最高行政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作成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法律爭議進行統一見解,以避免裁判歧異的問題。各庭在受理事件時,若擬就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前述統一見解相異的見解,則應按照歧異提案的程序進行處理。 此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這是最高行政法院制定的規範,旨在確保法院在處理大法庭事件時能達到一致性和統一見解的目的。

  • 行政法名詞
  • 判例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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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最高行政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作成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不生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