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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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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法第十五條之三所稱「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爭議,而有即時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中提到的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指的是具有促使法律續造價值或因為屬於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爭議,而需要即時統一見解的情況。這意味著法律見解在法律解釋上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根據社會的變遷和需要而有所調整。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案例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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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本法第十五條之三所稱「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