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本法第十五條之三所稱「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爭議,而有即時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
根據法條中提到的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指的是具有促使法律續造價值或因為屬於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爭議,而需要即時統一見解的情況。這意味著法律見解在法律解釋上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根據社會的變遷和需要而有所調整。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案例和判決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