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各庭對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否提出,得行合義務性之裁量。但該法律爭議,如同時具備歧異提案之要件,應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向大法庭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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