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二十、各庭對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否提出,得行合義務性之裁量。但該法律爭議,如同時具備歧異提案之要件,應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向大法庭提案。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規定,各庭對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否提出,可以行使合義務性的裁量。然而,如果該法律爭議同時擁有歧異提案的要件,則應按照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的規定向大法庭提案。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各庭對於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爭議,是否要提出提案,可以根據自身的裁量判斷。然而,如果該法律爭議同時符合歧異提案的條件,則必須按照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的規定,向大法庭提出提案。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各庭對於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提案是否提出,可以行使合義務性的裁量。然而,如果該法律爭議同時具有歧異提案的要件,則應依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的規定,向大法庭提出提案。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規定,各庭對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否提出,可以行使合義務性的裁量。然而,如果該法律爭議同時符合歧異提案的條件,則應按照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的規定,向大法庭提出提案。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