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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各庭向大法庭為原則重要性提案前,無庸進行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之徵詢。但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者,仍得為之,並準用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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