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各庭向大法庭為原則重要性提案前,無庸進行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之徵詢。但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者,仍得為之,並準用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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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各庭在向大法庭提出原則重要性提案之前,無需進行「徵詢」其他庭意見的程序。只有在認為有必要徵詢其他庭意見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徵詢,並適用第8點至第10點、第12點、第15點至第17點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釋,所謂的「徵詢」是指在提出原則重要性提案前,對相關問題進行廣泛的討論和徵求不同庭意見的過程。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提出原則重要性提案時獲得充分的討論和審查,以提高裁決的品質和合法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庭在處理一個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案件時,認為有必要徵詢其他庭意見,以獲得更多不同的法律見解。在徵詢過程中,其他庭可能提供了不同的觀點和法律見解。基於這些徵詢意見,該庭可能會重新考慮自己的立場,並在最後的提案中反映這些意見。這樣就可以確保最後的裁決在法律、程序和邏輯上是合理和具有說服力的。 以上解釋參考來自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法源文件中的《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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