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二十二、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稱「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指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之見解,將紛歧之見解分別適用於本案,將有不同之裁判結果。至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僅說理有異,而裁判結果並無不同者,即非屬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歧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中指出,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時,指的是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之見解,分別應用於該案件,將導致不同的裁決結果。而如果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僅在說理上有異,而裁決結果並沒有不同,則不屬於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歧異。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的解釋,先前裁判之見解產生歧異指的是,在相同的法律事實基礎下,不同案件的先前裁判對於相同的法律問題有不一致的見解,將導致在同一法律爭議的案件中,進行裁決而得出不同的結果。然而,如果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只是在說理上有差異,而裁決結果並無不同,則不被視為影響裁決結果的法律見解歧異。 舉例來說,如果先前裁判在相同的事實情況下對於該爭議所針對的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的紛歧見解,並且這些見解將被應用於目前正在審理的案件中,這就被視為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產生了歧異。而如果雖然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在說理上存在差異,但對於裁決結果並無不同,則不被視為產生法律見解歧異。 這樣的法律見解歧異案例的情況,該條例未提供具體案例,但根據該條例的解釋,如果在先前的裁判中,對於同一法律問題有不同的解釋,而這些解釋將被不同的法官應用於同一案件,將導致不同的結果,那麼這將被視為產生法律見解的歧異。但如果在先前的裁判中,法官對於該法律問題的解釋只是在說理上存在差異,而在裁決結果上並無不同,則不被視為產生法律見解的歧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