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當事人於提出本法第十五條之四之聲請前已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無庸重複委任。
在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時,根據應行注意事項第2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提出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的聲請前已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則無需重複委任。這表示一旦當事人已經委任了訴訟代理人,他們在提出相關聲請時不需要再次委任訴訟代理人。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事件訟願辦理要點(裁定)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points1/p04/p0401.asp?id=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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