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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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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當事人於提出本法第十五條之四之聲請前已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無庸重複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時,根據應行注意事項第2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提出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的聲請前已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則無需重複委任。這表示一旦當事人已經委任了訴訟代理人,他們在提出相關聲請時不需要再次委任訴訟代理人。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事件訟願辦理要點(裁定)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points1/p04/p0401.asp?id=527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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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當事人於提出本法第十五條之四之聲請前已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無庸重複委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