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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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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庭受理本法第十五條之四之聲請,如認其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因不備法定要件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無庸命其補正;如認其聲請有理由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或第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該條款規定了關於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的聲請所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如果各庭認為該聲請不符合法律程序或因缺少法定要件而不應准許,則應以裁定駁回並無需要求補正。如果認為聲請有理由,則應根據本法第十五條之二或第十五條之三的規定進行處理。 在這個問題中,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來證明與該條款的關聯。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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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各庭受理本法第十五條之四之聲請,如認其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因不備法定要件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