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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各庭受理本法第十五條之四之聲請,如認其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因不備法定要件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無庸命其補正;如認其聲請有理由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或第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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