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大法庭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其餘庭員包括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產生之庭員七人。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規定,大法庭的合議由九位法官進行,其中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另外還包括提案庭指定的一位庭員和由投票產生的七位庭員。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例,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2月23日及99年3月9日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其中可能有針對這一條規定進行解釋和應用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提供作為法例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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