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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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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大法庭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其餘庭員包括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產生之庭員七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規定,大法庭的合議由九位法官進行,其中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另外還包括提案庭指定的一位庭員和由投票產生的七位庭員。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例,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2月23日及99年3月9日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其中可能有針對這一條規定進行解釋和應用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提供作為法例的參考。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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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大法庭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其餘庭員包括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