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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由提案庭指定之大法庭庭員,宜優先指定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亦得指定對事件及法律爭議嫻熟之審判長或其餘庭員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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