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由提案庭指定之大法庭庭員,宜優先指定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亦得指定對事件及法律爭議嫻熟之審判長或其餘庭員出任。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6條,提案庭指定的大法庭庭員,應優先指定提交該事件的受命法官。此外,也可以指定對該事件和法律爭議非常熟悉的審判長或其他庭員擔任。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提交事件的受命法官能夠充分參與審理並提供法律專業意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大法庭事件涉及到環境法律爭議,那麼提案庭可能會優先指定具有環境法律專業知識的受命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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