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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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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由提案庭指定之大法庭庭員,宜優先指定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亦得指定對事件及法律爭議嫻熟之審判長或其餘庭員出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6條,提案庭指定的大法庭庭員,應優先指定提交該事件的受命法官。此外,也可以指定對該事件和法律爭議非常熟悉的審判長或其他庭員擔任。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提交事件的受命法官能夠充分參與審理並提供法律專業意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大法庭事件涉及到環境法律爭議,那麼提案庭可能會優先指定具有環境法律專業知識的受命法官擔任。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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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由提案庭指定之大法庭庭員,宜優先指定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亦得指定對事件及法律爭議嫻熟之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