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二十七、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三項「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之規定,係為使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審理過程中整合意見、凝聚共識,而讓所有各庭均能參與其中,以利法律見解之統一。故此規定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特別規定,非稅務專庭或未具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亦得參與稅務事件於大法庭程序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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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該條規定是為了確保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在審理過程中能整合意見,達到法律見解的統一。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特別規定,此規定不僅適用於具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書的法官,也適用於非稅務專業法官。這意味著在大法庭程序中,對於稅務事件的審判,即使不具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書的法官也可以參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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