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三項「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之規定,係為使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審理過程中整合意見、凝聚共識,而讓所有各庭均能參與其中,以利法律見解之統一。故此規定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特別規定,非稅務專庭或未具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亦得參與稅務事件於大法庭程序之審判。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該條規定是為了確保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在審理過程中能整合意見,達到法律見解的統一。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特別規定,此規定不僅適用於具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書的法官,也適用於非稅務專業法官。這意味著在大法庭程序中,對於稅務事件的審判,即使不具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書的法官也可以參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