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三項「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之規定,係為使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審理過程中整合意見、凝聚共識,而讓所有各庭均能參與其中,以利法律見解之統一。故此規定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特別規定,非稅務專庭或未具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亦得參與稅務事件於大法庭程序之審判。
二十七、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三項「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之規定,係為使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於審理過程中整合意見、凝聚共識,而讓所有各庭均能參與其中,以利法律見解之統一。故此規定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八條之特別規定,非稅務專庭或未具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亦得參與稅務事件於大法庭程序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