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票選大法庭庭員,由各庭得票數最多者當選;各庭庭數不足七庭者,所餘席次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數人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獲得票數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人數不足時,應即就未得票數之法官補選之,並依得票數及前二項規定,決定不足額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人選、遞補人選。
二十九、票選大法庭庭員,由各庭得票數最多者當選;各庭庭數不足七庭者,所餘席次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數人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獲得票數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人數不足時,應即就未得票數之法官補選之,並依得票數及前二項規定,決定不足額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人選、遞補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