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依票選得票數較多者遞補之。但因出缺或有事故致其中一庭無人擔任票選大法庭庭員時,由該庭法官依票選得票數高低排序遞補之。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準用之。 選舉時未具候選人資格及未得票數之法官,不得遞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
三十、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依票選得票數較多者遞補之。但因出缺或有事故致其中一庭無人擔任票選大法庭庭員時,由該庭法官依票選得票數高低排序遞補之。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準用之。 選舉時未具候選人資格及未得票數之法官,不得遞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