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三十、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依票選得票數較多者遞補之。但因出缺或有事故致其中一庭無人擔任票選大法庭庭員時,由該庭法官依票選得票數高低排序遞補之。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準用之。 選舉時未具候選人資格及未得票數之法官,不得遞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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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當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應遵循以下注意事項: 1. 遞補:根據得票數多寡進行遞補,當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時,遞補者是得票數較多的人。然而,若因出缺或事故導致某一庭無人擔任票選大法庭庭員,則由該庭的法官依照得票數的高低排序遞補。 2. 遞補規則:前述第二項規定進行遞補時,可以準用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的規定。 此外,未具備候選人資格或未得到選舉票數的法官不得被遞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 相關法條: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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