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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且無法依前點之方式遞補時,應指定投票日期,以前點第四項之現職辦案法官為候選人辦理補選,並依前點規定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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