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且無法依前點之方式遞補時,應指定投票日期,以前點第四項之現職辦案法官為候選人辦理補選,並依前點規定遞補之。
我不知道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的具體內容及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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