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三十三、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因事務分配異動其所屬庭別,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屬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依第三十點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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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提到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3條的相關內容。所以我無法提供對該條款的具體解釋或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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