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於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事件之訴訟繫屬已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無庸裁判。
根據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0條,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注意的事項是,如果在大法庭裁定之前,提交的訴訟繫屬已經消滅,則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無需再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需要做出任何判決。 舉例如下:當事人A在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該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超過時效的案件訴訟繫屬已經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最高行政法院應注意按照該法條終結大法庭程序,無需對案件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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