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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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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於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事件之訴訟繫屬已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無庸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0條,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注意的事項是,如果在大法庭裁定之前,提交的訴訟繫屬已經消滅,則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無需再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需要做出任何判決。 舉例如下:當事人A在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該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超過時效的案件訴訟繫屬已經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最高行政法院應注意按照該法條終結大法庭程序,無需對案件做出裁判。

  • 繫屬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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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規定:「四十、於大法庭裁定前,提交大法庭事件之訴訟繫屬已消滅者,大法庭程序即告終結,無庸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