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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就同一法律爭議有數庭合併提案者,提案庭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撤銷提案裁定後,應以次順序提案者為同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二項之提案庭,並由該庭指定庭員一人擔任大法庭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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