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就同一法律爭議有數庭合併提案者,提案庭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撤銷提案裁定後,應以次順序提案者為同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二項之提案庭,並由該庭指定庭員一人擔任大法庭庭員。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若有數個庭合併提案同一法律爭議,提案庭在撤銷提案裁定後,應按照次序由下一位提案者擔任提案庭,並由該庭指定一位庭員擔任大法庭庭員。 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提案庭的順序和公正性。例如,如果有A庭和B庭都提出了關於同一法律爭議的提案,而B庭的提案被撤銷後,則下一位提案者將是C庭。同時,C庭將指定一位庭員作為大法庭的成員,以確保大法庭的編組和審理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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