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大法庭進行評議時,其所有成員應本於直接參與大法庭審理過程所形成之法律確信為之,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之拘束。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3條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時,大法庭的成員在進行評議時應本於其直接參與大法庭審理過程所形成的法律確信,而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的拘束。 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3條,法規內容尚未公開,僅能提供參考資料之存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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