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3 條
四十三、大法庭進行評議時,其所有成員應本於直接參與大法庭審理過程所形成之法律確信為之,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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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3條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時,大法庭的成員在進行評議時應本於其直接參與大法庭審理過程所形成的法律確信,而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的拘束。 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3條,法規內容尚未公開,僅能提供參考資料之存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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