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得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並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開之。
很抱歉,根據提供的資訊中並未提及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4 條的內容。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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