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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四十五、本法第十五條之九之大法庭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訴訟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行政法院。 主文項下,應記載大法庭所持之法律見解。 理由項下,應記載提交事件之基礎事實、提交裁判之法律爭議、大法庭所持法律見解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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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5條規定了在大法庭裁定中應該包含的內容。首先是在裁定中應該記載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則應該記載其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其次,如果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應該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再者,應該記載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此外,裁定中應該記載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主文、理由和年、月、日以及行政法院的名稱。在主文項下,應該記載大法庭所持之法律見解。在理由項下,應該記載提交事件的基礎事實、提交裁判的法律爭議和大法庭所持法律見解的理由。 上述資訊來自最高行政法院的《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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