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五、本法第十五條之九之大法庭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訴訟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行政法院。 主文項下,應記載大法庭所持之法律見解。 理由項下,應記載提交事件之基礎事實、提交裁判之法律爭議、大法庭所持法律見解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