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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經言詞辯論之大法庭裁定,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 提案庭應於前項裁定生效後,即行評決提交之事件。但有不能即行結案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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