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6 條
四十六、經言詞辯論之大法庭裁定,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 提案庭應於前項裁定生效後,即行評決提交之事件。但有不能即行結案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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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一、經言詞辯論之大法庭裁定應宣示。這表示在大法庭進行了言詞辯論後,裁定結果應當公開宣示,以告知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士。 二、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這表示如果大法庭的裁定不經過言詞辯論,即未有實際辯論過程,則該裁定應當進行公告,以便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士得知。 提案庭在前項裁定生效後應即行評決提交。只要前項裁定生效,提案庭就應該立即進行評決,並將評決結果提交。 然而,如果提案庭有不能即行結案之正當理由,則不受前述限制。這表示如果有正當理由包括無法立即完成評決等情況,提案庭不需要即時提交評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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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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