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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最高法院(簡稱本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合稱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分別由本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為審判長,與票選之法官九人及提案庭指定之庭員一人,各以十一人合議行之。 大法庭法官之票選、遞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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