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 第 1 條
一、最高法院(簡稱本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合稱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分別由本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為審判長,與票選之法官九人及提案庭指定之庭員一人,各以十一人合議行之。 大法庭法官之票選、遞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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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第1條,最高法院的民事大法庭和刑事大法庭分別由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作為審判長,與九名法官及提案庭指定的庭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共有十一人進行審判。 在進行大法庭法官的選舉和補充時,除非法令另有特別規定,否則需依照該要點進行程序。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2018年修訂後的組織法,大法庭其中一個案件涉及到了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爭議。該案件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的庭長擔任審判長,並與九名法官和提案庭指定的庭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這些法官將根據最新的法律見解和相關案例來裁定該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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