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本院現職辦案之庭長、法官,除擔任第一點之審判長者外,均具備大法庭票選庭員之候選人資格,不得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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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第2條,除了擔任審判長的法官以外,目前在職的庭長和法官都有資格成為大法庭庭員的候選人,不能放棄這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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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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