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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現職辦案之庭長、法官,除擔任第一點之審判長者外,均具備大法庭票選庭員之候選人資格,不得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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