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大法庭庭員之票選,應按民事庭、刑事庭庭長、法官之年資排序,分別造具候選人名單之選票,由本院院長及現職辦案之庭長、法官,依民事、刑事各自直接投票之原則,採秘密、無記名方式行之,連記人數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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