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
第 1 條
一、最高法院(簡稱本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合稱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分別由本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為審判長,與票選之法官九人及提案庭指定之庭員一人,各以十一人合議行之。 大法庭法官之票選、遞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第 2 條
二、本院現職辦案之庭長、法官,除擔任第一點之審判長者外,均具備大法庭票選庭員之候選人資格,不得放棄。
第 3 條
三、大法庭庭員之票選,應按民事庭、刑事庭庭長、法官之年資排序,分別造具候選人名單之選票,由本院院長及現職辦案之庭長、法官,依民事、刑事各自直接投票之原則,採秘密、無記名方式行之,連記人數不受限制。。
第 4 條
四、第一屆大法庭法官票選時間為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四日上午八時起至十一時止,每屆票選法官任期屆滿前,院長應指定投票時間,辦理票選事宜。 投票結束後應立即開票,並按得票數高低,依序排定遞補人選順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 5 條
五、本要點經法官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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