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第一屆大法庭法官票選時間為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四日上午八時起至十一時止,每屆票選法官任期屆滿前,院長應指定投票時間,辦理票選事宜。 投票結束後應立即開票,並按得票數高低,依序排定遞補人選順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