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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法官票選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第一屆大法庭法官票選時間為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四日上午八時起至十一時止,每屆票選法官任期屆滿前,院長應指定投票時間,辦理票選事宜。 投票結束後應立即開票,並按得票數高低,依序排定遞補人選順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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