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1 條
快速跳轉
一、法官認裁判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價值者,送請庭長(審判長)核閱時,應予陳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1 條規定,當法官認為該裁判具有刊登在司法院公報中的價值時,應將該裁判送交給庭長(審判長)審閱,並需陳述理由。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 裁判名詞
- 核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