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認裁判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價值者,送請庭長(審判長)核閱時,應予陳明。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7.03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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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長(審判長)核閱裁判,認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價值者,除在該裁判之第一頁右上角註記送登公報外,對該裁判之文字亦應特別予以訂正。
三、各股書記官對有註記送登公報之裁判,應加印裁判正本一份予庭長(審判長)摘錄裁判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
四、各庭科長於庭長(審判長)摘錄裁判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後,應送交文書科登錄,文書科於陳報院長核定後,即函送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送登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併附電子檔。
五、法官認裁判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價值者,得摘錄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連同裁判正本,經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於檢送院長核定後,送由文書科依第四點規定辦理送登司法院公報。
六、文書科就送登司法院公報之裁判,應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編訂,作為選編各年度裁判書彙編之資料。
七、本要點自院長核定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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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7.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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