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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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書科就送登司法院公報之裁判,應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編訂,作為選編各年度裁判書彙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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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6條解釋如下: 根據這項規定,文書科應按照年度、類別和法條的順序,將送登於司法院公報中的裁判進行編訂,作為選編各年度裁判書彙編之資料。這意味著裁判書將被分類整理,以便作為裁判書彙編的參考資料。具體編訂的方式和內容可以在相關的司法院公報或選刊裁判書的相關文件中找到。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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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