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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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認裁判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價值者,得摘錄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連同裁判正本,經三人以上連署提出,於檢送院長核定後,送由文書科依第四點規定辦理送登司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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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法官認為裁判有刊登司法院公報之價值時,可以摘錄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符合這個要求的裁判需要經過三人以上的法官連署提出,然後由檢送院長核定後,送由文書科依第四點規定辦理送登司法院公報。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5條:https://www.judicial.gov.tw/law/D2/legislation/judgment_info/10152.pdf
- 裁判名詞
- 要旨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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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