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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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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庭科長於庭長(審判長)摘錄裁判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後,應送交文書科登錄,文書科於陳報院長核定後,即函送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送登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併附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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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各庭科長在摘錄裁判要旨時,應註明相關法條,並送交文書科登錄。文書科經核定後,會函送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將裁判要旨刊登在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上,並附上電子檔。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第68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 裁判名詞
  • 要旨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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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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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各庭科長於庭長(審判長)摘錄裁判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後,應送交文書科登錄,文書科於陳報院長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