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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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庭科長於庭長(審判長)摘錄裁判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後,應送交文書科登錄,文書科於陳報院長核定後,即函送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送登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併附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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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各庭科長在摘錄裁判要旨時,應註明相關法條,並送交文書科登錄。文書科經核定後,會函送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將裁判要旨刊登在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上,並附上電子檔。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第68條、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 裁判名詞
- 要旨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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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