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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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股書記官對有註記送登公報之裁判,應加印裁判正本一份予庭長(審判長)摘錄裁判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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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當各股書記官對於有註記送登公報的裁判時,應該加印裁判正本一份給庭長(審判長)摘錄裁判要旨,並註明相關法條。這意味著裁判要旨應該是由書記官加印在裁判正本上,庭長或審判長則根據裁判要旨進行摘錄,並在摘錄時註明相關的法條。我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因為無法查詢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的具體內容。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要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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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