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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分別就民、刑事庭庭長、法官指定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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