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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第 3 條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分別就民、刑事庭庭長、法官指定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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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3條規定,該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和若干位委員組成。主任委員一職由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兼任,而委員則由院長指定兼任,並分別就民事庭、刑事庭的庭長和法官擔任委員職位。根據最高法院的官方網站資料,這個委員會負責編輯裁判書和大法庭相關文件,以確保法律見解的統一性。例如,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某案件的裁判中,針對之前裁判存在潛在歧異的情況,向該委員會提出徵詢,經過各庭統一見解後,進行了結局的裁判。所以,這個委員會在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和統一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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