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務規程第 86 條第 2 項之規定訂之。
二、本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民、刑事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及其他裁判之編輯及出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院長分別就民、刑事庭庭長、法官指定兼任之。
四、本會置作業人員若干人,由院長指定料室及書記官兼任之。
五、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