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第5條規定,本要點自院長核定日施行,修正時亦同。具體而言,此條款是關於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的生效日期和修正方式。根據此條款,該要點的生效日期為院長核定的日期,而修正要點時也適用同樣的規定。具體的執行時間可以根據最高院長的核定日期來確定。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將來需要對該要點進行修正,同樣需要由最高院長來核定修正內容和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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