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作業人員若干人,由院長指定料室及書記官兼任之。
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4條規定,本會室內置設作業人員,其數量由院長指定,並由其兼任料室及書記官的職務。 根據這條法規,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確定了本會室內作業人員的數量應由院長指定。這些作業人員同時也擔任料室及書記官的職務。這表示這些人員負責處理文件和書寫執行相關的職責。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法院內規辦法 -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_verdict/law_detailG.aspx?p=M0040074&k=01&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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