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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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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作業人員若干人,由院長指定料室及書記官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4條規定,本會室內置設作業人員,其數量由院長指定,並由其兼任料室及書記官的職務。 根據這條法規,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確定了本會室內作業人員的數量應由院長指定。這些作業人員同時也擔任料室及書記官的職務。這表示這些人員負責處理文件和書寫執行相關的職責。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法院內規辦法 -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_verdict/law_detailG.aspx?p=M0040074&k=01&r=1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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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本會置作業人員若干人,由院長指定料室及書記官兼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裁判及大法庭書類編輯委員會辦事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