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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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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工作小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8條的規定,工作小組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進行,且需要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在委員出席時有相同數量的意見,則由主席來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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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 8 條規定:「八、本工作小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