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本工作小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8條的規定,工作小組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進行,且需要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如果在委員出席時有相同數量的意見,則由主席來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2021年1月1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