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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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或其他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因經辦移付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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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或其他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在經辦移付調解事件時,如果他們得知了他人的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他們應該保守這些秘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他人的個人隱私,防止機密被洩漏。例如,如果調解委員在處理案件時得知了某個人的商業秘密,他們應該保密這些信息,不得將其外洩。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相關人員還需要確保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不洩漏他人的個人隱私信息。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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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