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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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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或其他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因經辦移付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或其他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在經辦移付調解事件時,如果他們得知了他人的職務上、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他們應該保守這些秘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他人的個人隱私,防止機密被洩漏。例如,如果調解委員在處理案件時得知了某個人的商業秘密,他們應該保密這些信息,不得將其外洩。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相關人員還需要確保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不洩漏他人的個人隱私信息。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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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或其他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因經辦移付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