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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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違反本規範,得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後公告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移送所屬機關(構)、學校或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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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13條,如果評鑑委員違反了本規範,可以經過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後公告。如果違反情節非常嚴重,還可以將其移送所屬機關(構)、學校或職業團體、社會團體進一步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維護評鑑委員的倫理操守,確保評鑑工作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一些理想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通則》或《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指引》。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評鑑委員被發現接受賄賂或進行不道德的行為,導致其違反了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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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