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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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於任期中,應從事六小時以上關於法官倫理及評鑑專業之進修。前項進修型態,指評鑑委員以參訓人員(含旁聽)、講座、與談人或報告人等身分,於國內、外參加實體或數位課程之訓練、研習、專題演講、研討會、座談會、宣導會或說明會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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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12條,評鑑委員在任期間應進行六小時以上關於法官倫理和評鑑專業的進修。這種進修可以是參與國內外的實體或數位課程,包括培訓、研習、專題演講、研討會、座談會、宣導會或說明會等活動。該條規範要求評鑑委員在任期間不斷提升對法官倫理和評鑑專業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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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