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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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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對於受理中或即將受理之評鑑事件,不得公開發表任何可能影響評鑑公正或懲戒結果之言論。 前項評鑑事件,已移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或繫屬職務法庭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11條,評鑑委員在受理中或即將受理的評鑑事件中,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評鑑公正或懲戒結果的言論。這表示評鑑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可在評鑑事件進行中對評鑑結果提前進行評論或影響評鑑公正性。對於已移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或繫屬職務法庭的評鑑事件,評鑑委員也須遵守同樣的規定。不能提供具體的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

  • 懲戒名詞
  • 繫屬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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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11 條規定:「評鑑委員對於受理中或即將受理之評鑑事件,不得公開發表任何可能影響評鑑公正或懲戒結果之言論。 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