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評鑑委員對於受理中或即將受理之評鑑事件,不得公開發表任何可能影響評鑑公正或懲戒結果之言論。 前項評鑑事件,已移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或繫屬職務法庭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11條,評鑑委員在受理中或即將受理的評鑑事件中,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評鑑公正或懲戒結果的言論。這表示評鑑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可在評鑑事件進行中對評鑑結果提前進行評論或影響評鑑公正性。對於已移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或繫屬職務法庭的評鑑事件,評鑑委員也須遵守同樣的規定。不能提供具體的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
- 懲戒名詞
- 繫屬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