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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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調查前應充分準備;聽取說明及發問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維護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關係人程序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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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10條,評鑑委員在調查前應充分準備。當聽取說明和提問時,評鑑委員應該保持客觀、公正、中立、耐心和有禮,並且要維護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關係人在程序上的權利。這意味著評鑑委員在進行評鑑時應該遵守這些倫理規範,確保公正和透明的評鑑過程。例如,在聽取說明時,評鑑委員應該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時對該案件的相關問題提出合理的問題,以瞭解案情並為更準確的評鑑提供依據。評鑑委員也應該尊重和保護被評鑑法官、請求人或關係人在程序上的權利,例如提供充分的時間和機會發表意見、陳述爭點,並且給予適當的回應和解釋。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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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