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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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且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前項守密之義務,於卸任後仍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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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 9 條,評鑑委員在履行職務時有守秘密的義務,不得洩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的非公開訊息。即使在卸任後,評鑑委員仍應遵守這個守秘密的義務。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評鑑委員所知悉的非公開訊息,以確保其職務的公正性和專業性。根據此規定,評鑑委員應該保持對於非公開訊息的保密,並不能因此利用這些訊息取得私利。
- 揭露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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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