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8 條
快速跳轉
評鑑委員知悉受評鑑法官所承辦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其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法官評鑑委員會。 評鑑委員認有其他情事存在影響其獨立行使職權之虞者,應告知法官評鑑委員會。 前二項情形,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告知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8條,當評鑑委員得知受評鑑的法官所處理的案件當中,涉及到同一事務所內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時,他們應該將此事情告知給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如果認為有其他情況可能影響他們獨立行使職權的情況,也應該告知法官評鑑委員會。當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他們可以告知受評鑑的法官以及請求人。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