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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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如有法官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事由,除應於知悉後自行迴避外,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委員對該評鑑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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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第7條規定,若評鑑委員具有法官法第33條第2項所列之情形,除了應在知曉後自行迴避外,還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委員對該評鑑的決定。根據這個規定,如果一位評鑑委員與參與審判案件的法官有特殊利益關係、密切交誼或有偏頗的情形,該委員應該自行迴避。此外,該委員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委員對該評鑑的決定。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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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