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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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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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 10 條,參審員在開庭前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包括研究案件相關資料、相關法律文件等。在開庭時,參審員應該以客觀、公正、中立、耐心和有禮的態度聆聽審理,並維護當事人和關係人在訴訟上的權益,包括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和辯護權。 這項法規旨在確保參審員在審理過程中秉持公正和中立的態度,妥善處理案件,並維護當事人和關係人的權益。參審員應該專注於審理,不受外界壓力和干擾,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他們的行為應該符合公眾對司法系統的期望,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這一條款的目的是提醒參審員在審理過程中保持中立客觀,真正成為司法審判的公正代表。 舉一個可能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一個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參審員在開庭前詳細研讀了案件的相關文件和證據,並對法律問題做了相應的研究。在開庭時,他們以嚴謹的態度聆聽了各方的陳述和辯論,並在審理過程中適時提問和尋求進一步的解釋。他們客觀、公正地對待各方,並確保當事人和關係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他們的態度嚴謹又有禮貌,尊重法庭程序和當事人的尊嚴。這樣的行為符合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10條的要求。
- 關係人名詞
- 辯護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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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